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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退票 ——
旅客(团体旅客另行规定)在客票注明的航班起飞时间24小时以前请退票,应支付原票款10%的退票;在起飞前2小时至24小时内申请票,应支付原票款20%退票费;在起前2小时以内申请退票,应支付原票30%的退票款。
2
行李赔偿 —— 交运行李如发生丢失或损坏,航空运企业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每公斤超过人民币40元,按实际交运重量算。
3
随身携带物品 —— 持头等舱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票的旅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上两项每件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
×40×55)立方厘米,总重量均不得过5公斤。超过规定件数、重量或积的限制,要按规定作为交运行李运.
4
健康 —— 旅客患有重病须持有医疗单位具的适于乘机的证明,方可购乘机。
5
儿童票 —— 已满两周岁未满12周岁的儿童按成全票价的50%付费。未满两周岁婴儿按成人全票价的10%付费,单独占一座位。每一成人旅客只有一个婴儿享受这种票价。
6
客票有效期 —— 国内客票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定期客票自旅客开始旅行之次 日零时算起,不定期客票自填客票之次日零时算起。
7
行李声明价值 —— 交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40 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承运
人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不能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此项行李发生损坏或丢
失,承运人按声明价值赔偿。
8
变更 —— 旅客购票后,如欲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必须在原指定的航班起飞前两天提出,并只能变更一次。
9
座位再证实 ——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同乘票,如在该同程站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同程航班起飞前两天中午12时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
座位不予保留。
10
误机 —— 误机系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机场办妥乘机手续或旅客的旅行证件 不符合规定不能旅行,因而没有利用已定妥的座位。旅客误机后,如要求
退票,需连付自误机地点至目的地原票款的50%误机费。
11
免费行李额 —— 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免费交运行李的限额:头等舱为 40公斤,公务舱为30公斤,普通舱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12
不准在交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 —— 旅客不得在交运的行李内夹带机密文件、资料、外交信袋、有价证券、
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 物品,以及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 承运人对交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
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13
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 旅客不得在交运行李或随身携 带物品内交带易燃、易爆、腐
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 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他危险 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 武器或随身携带利器和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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